受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8)渝0103民初某某号
委托方:原告
代理律师:王兵
诉讼请求:按《遗嘱》对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原告继承遗产份额25%、原告之母继承遗产份额75%,原告之兄无继承权。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继承人是父女关系,被继承人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单位房改房的全部产权,2017年10月2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有3人,分别为被继承人之妻原告之母,原告及原告之兄。被继承人在去世前,留下自书《遗属》一份。根据遗属,讼争房屋的产权应当由原告、原告之母共同继承。
代理意见:
1、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该“遗嘱”的形式上看,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同时有签名,也注明了书写日期,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依法成立并有效,讼争遗产应当由“遗嘱”指定的被继承人之妻及原告继承。
2、自书《遗嘱》指明了继承人,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
《遗嘱》写明:“该房屋产权由***(妻子),原告(女儿)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享受!”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按该遗嘱进行分割。原告之兄对遗产无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