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渝0105民初3000号
案由:离婚纠纷
代理律师:王兵
委托方:原告(女方)
审理结果:调解离婚
案情简介:
黄某(男)与刘某(女)相识于上世纪90年代初,自行认识、自由恋爱,双方于1994年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初期感情甚好,夫妻恩爱。随着时间的推移,2000年女方生下一女。男方感情开始逐渐出现变化,在女方哺乳期双方发生争执,男方对女方动了手。2011年在昆明做生意期间,黄某染上了酗酒恶性,对女方的家暴行为,开始逐渐增多。刘某考虑到孩子还小,忍气吞声,没提出离婚,但由此更增长了黄某的气焰。
双方回到重庆后,黄某更加变本加厉,刘某多次报警求助。因不堪暴力,刘某通过所在单位申请了公租房,与黄某开始分居。但黄某仍追至刘某所住公租房踢开房门,对刘某实施殴打。
由于黄某的长期辱骂和殴打,严重伤害了刘某的身心健康和自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由于黄某不愿协商离婚,王律师在刘某的委托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开庭后,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下,黄某最终同意了离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确认婚生女由刘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1千元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从起诉到法院下达《离婚调解书》不到2周时间,除了法院的快审快结外,主要得利于女方的证据比较充分。女方有一定的证据意识,收集了两份不同时间的家暴报警回执,及伤势照片、病历等能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从证据角度看,本案即使男方不同意协商离婚,法院也会最终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