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亲办案例
扒窃手机构成盗窃罪 经律师辩护获轻判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6
浏览量:272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渝0105刑初944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重庆市江北区xx百货购书中心内,趁正在看书的被害人禹某不备,盗走禹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4502元的iPhone7(128G)型手机。事后,吴某将盗窃的手机解锁,以人民币3700元的价格销赃。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退赔被害人禹某经济损失4502元。

辩护意见:

1、侦查机关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程序违法,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吴某没有犯罪前科,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3、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吴某有退赔的意愿,但因家庭困难,确实拿不出钱,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4、犯罪嫌疑人吴某已有悔罪表现,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5、根据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苹果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案涉及的犯罪金额不大,再考虑到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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