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南法民初字第01541号
案情简介:
被告朱某禄、朱某智系父子关系。被告朱某智通过原告的儿子与原告相识。2011年5月5日,被告朱某智、朱某禄共同签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68000元(贰拾陆万捌千元整)定于2011年10月30日还清。”被告朱某智认可收到原告现金26.8万元。因朱某禄、朱某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朱某智、朱某禄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6.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代理意见:
1、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款项,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严重违约。
2、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提供借贷的资金来源。
3、被告朱某智认可收到了款项,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