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谢某从大学毕业后,就分配到原告重庆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原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被告谢某培养成为工程师。后双方签订了《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15年,如被告谢某未经同意辞职离厂应赔偿损失费30万元人民币。之后双方又签订了15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签订3年后,被告谢某向原告重庆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原告不同意其辞职,多次作挽留工作并告知即使要走,按约定被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6个月调整岗位的解密期。但被告即拒绝回厂,又不办理离职手续。原告重庆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按约定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谢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事实清楚,被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谢某向重庆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
代理意见:
接受重庆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后,经查阅卷宗,提出几点意见:
1、2000年11月18日签订的《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应继续履行,并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2、被告应根据《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甲乙双方签订了《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或《技术技能培训协议》的,双方应遵守“协议”规定的条款,按“协议”规定的违约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要技术岗位上岗协议》第二条第1款明确约定:“本人辞职离厂,须在90天内赔偿甲方(原告)损失费30万元人民币。”被告谢某应按照此约定赔偿原告重庆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