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亲办案例
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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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权某以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总承包方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完工后,上诉人权某以个人名义向总承包方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总承包方以应是公司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结算为由,予以拒绝。权某提起诉讼,一审驳回了权某的起诉。权某不服,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1、劳务公司才是讼争工程权益义务的实际承担人

上诉人作为劳务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的签字行为及其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行为均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某劳务公司承担。

2、总承包方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的《劳动安全承包合同》,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是根据以上精神所进行的劳务分包,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劳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3、根据其它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确定劳务分包为某劳务公司。

法院判决:采纳了代理人意见,驳回了权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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