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胞胎子女是否一定父母分别抚养一个?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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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8年2月,陈某、赵某二人登记结婚。4年后,两人喜获一对双胞胎。然而,这段原本幸福的婚姻,因赵某有了外遇,慢慢变质。他们常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动手。陈某也因此很受伤。
2015年7月,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大战”,陈某一气之下带着两个小孩与赵某分居生活。赵某也来了脾气,在陈某离开家后,直接换了房门锁。
越想越生气后,陈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告上法院要求离婚,不仅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还向赵某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因琐事殴打陈某及其父亲,其行为属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对陈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系双胞胎,如分开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可能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从2015年7月底至今一直由陈某抚养,赵某又有家庭暴力行为,两个小孩均由陈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赵某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准予陈某与赵某离婚;两人的双胞胎小孩由陈某抚养,赵某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陈某与赵某各负担一半。另外,法院还依法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拿到判决后,赵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项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法庭上,赵某一再表示,他希望能抚养其中一个孩子。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子女抚养问题是赵某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究竟由谁抚养更为适宜,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妥善认定。
本案中,两个小孩系双胞胎且年幼,从出生至今一直共同起居生活、共同玩耍学习,早已习惯彼此的存在,亦培养了一定的兄妹感情。如果分开抚养,势必会改变小孩已经熟悉且适应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使两个孩子都要另行花费时间去重新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和环境。而在这一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是情感观、亲情观逐渐形成的时间,分开抚养,也不宜于两兄妹之间感情的维系和升华。如若在父母各自抚养过程中对此问题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对小孩情感观、亲情观的良好形成造成影响。加之,男方赵某具有家庭暴力的行为,综合考虑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后,法院最终判决女方抚养这一对双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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