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亲办案例
“留置盘问”致人死亡,国家赔偿案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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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因周某被杀案存在犯罪嫌疑,县公安局将王叫到刑警队办公室进行询问。29日,王又被叫到镇派出所,亲笔书写自述一份。30日,该案承办人填报《留置盘问呈批表》,经科所队领导批准:留置24小时。31日早晨7点,王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5楼办公室坠楼身亡。

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女儿4人怀疑王被刑讯逼供,向该公安局提出34.63万元的赔偿要求。

一审情况

一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县公安局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赔偿34.63万元的40%。原告的4亲属,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县公安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证据责任的分担原则,王的亲属不可能也不应当为王为何跳楼身亡举证,该部分证据只能由县公安局举示,但县公安局却只举示了王玉平死亡过程和结果,而没有举示王为什么要跳楼身亡的证据。县公安局称王是畏罪自杀,但至今没有提交王有罪的证据。同时法院还认为,王玉平身上的伤有全身性的皮肤擦伤、裂伤、裂创、表皮脱落、划伤、骨折。而这些伤被检察院认定为生前伤。

根据《赔偿法》,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由县公安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县公安局赔偿王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违法留置盘问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共计22.9万余元。

问题: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应适用刑事赔偿,但本案为什么却适用行政赔偿?

简答:公安机关具有两种职权,一是刑事侦查权,二是行政管理权。周某被杀一案,已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刑事侦查权,在侦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本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直接向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原代理律师也是根据这一思路进行的。接案后,经过分析,发现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混淆了其职权,错误地适用了“留置盘问”。“留置盘问”来源于《警察法》,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的答复:“即留置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 行政诉讼法 》 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作为行政赔偿案件受理并作出了判决。     公安部《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规定了:“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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